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资料图】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低保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承诺书;
4.家庭财产书面声明(由申请户详细书面申报);
5.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证明;
6.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7.近亲属登记备案表(由申请户如实填报);
8.婚姻状况证明;
9.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10.疾病证明;
11.残疾证明;
12.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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